Google
      
发新话题
打印

新中国跳蚤市场论坛发帖管理条例

本主题由 新中国 于 2008-7-26 20:38 关闭

新中国跳蚤市场论坛发帖管理条例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和处罚的种类及执行
第三章    发帖奖励标准
第四章    普通违规发帖处罚标准(无关文章、恶意灌水、私自公开别人资料、散布病毒恶意程序、人身攻击、恶意嘲讽、地域攻击、扰乱社区秩序、发布敏感话题、恶意中伤本站)
第五章    严重违规发帖处罚标准(反动贴、色 情贴、迷信贴、危害国 家 安 全和社会秩序、攻击破坏论坛)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01条    为规范新中国跳蚤市场论坛发帖,加强对违规内容的管理和优秀内容的奖励,为会员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社区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02条    本论坛注册用户注册时默认已同意本条例内容,在本论坛发帖时应遵守本条例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第03条    除特殊说明外,论坛注册用户均指ID而非自然人,奖励和处罚的对象也均为ID发帖行为。如能明显判定为系列马甲滋事,可对所有涉及ID在原有处罚等级基础上加重1-2个级别;对于屡次(如无特殊说明一般为一个月内三次及三次以上)和多版面(如无特殊说明一般为三个及三个以上版面)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可在原有处罚等级基础上加重1-2个级别。


第二章    奖励和处罚的种类及执行

第04条    论坛对发帖的奖励种类分为五等,由低到高依次为:加名誉值、加亮、置顶、加精、全论坛置顶

第05条    论坛对发帖的处罚种类分为八等,由轻到重依次为:转移或锁贴、删除、扣除积分或警告、禁止ID发言、禁止ID访问、封禁IP、设置关键词屏蔽、提交相关国家机关处理。如无特殊说明,奖励和扣除的名誉值基准分为10点

第06条    奖励和处罚由论坛管理团队(含论坛管理员、版主及其他管理人员)依照相关标准判定执行。其中版主禁止ID发言的最长期限为30天,禁止ID访问的最长期限为14天,30天以上的禁止ID发言和14天以上的禁止ID访问、封禁IP、设置关键词屏蔽、提交相关国家机关处理等处罚由论坛管理员执行。


第三章    发帖奖励标准

第07条    对于踊跃发帖,积极参与版面建设的用户,论坛管理人员应主动采取包括回帖鼓励在内的各种奖励手段给予鼓励。

第08条    对于符合版面主题的言之有物的原创文章、有价值的转载文章、参与较积极的回复,版主可酌情给予发帖ID适当加名誉值,加名誉值额度最高为2 倍基准名誉值

第09条    对于符合版面主题的优秀原创文章、优秀转载文章,版主在给与发帖ID适当加名誉值的基础上,可对帖子进行加亮或置顶推荐,加名誉值额度最高为5 倍基准名誉值

第10条    对于符合版面主题的讨论潜力较大或争议性较强的话题贴,版主可对帖子进行加亮或置顶推荐以引导会员更好讨论,达到热贴以上标准的可给予发帖ID适当加分或赠送道具,根据帖子热度,加名誉值额度为2 倍--5 倍基准名誉值

第11条    加精原则上只用来奖励符合版面主题的优秀原创文章、具有实用价值或保留价值的优秀转载文章和讨论热烈具有保留价值的话题

第12条    对于符合版面主题的优秀原创和转载文章,会员和版主均可通过站内信息、E-mail、系统版面发帖、向管理员报告等方式进行推荐,由相关主管管理人员审核后酌情给予全论坛置顶。

第13条    论坛官方将不定期举办各类评选及活动,对一段时期内表现突出的用户或活动中的优胜用户给与名誉值或积分奖励。

第14条    对于加名誉值的具体额度标准,加亮、置顶和加精的具体判定标准各版可根据本版情况在不与本规定冲突的情况下制定相应的版面标准,经论坛管理员批准后在版面显著位置公示。没有版面标准的由版主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执行。

第15条    除特殊说明外,论坛管理人员的非公告类发帖适用上述标准时也一并给与奖励,但同等情况下应优先奖励普通会员


第四章    普通违规发帖处罚标准

第16条    对使用特殊符号或标题过长的版主有权更改以方便阅读;带有侮辱倾向的标题版主有权删除;对于不符合版面主题的文章,版主可酌情进行移动或锁贴。

第17条    对于以大量符号、数字、图形、表情为主要内容或内容重复、错别字太多词不达意等严重影响会员阅读的主贴和回帖,版主可酌情进行修改或直接删除。带有不良目的在论坛进行主题刷版或者回复刷版的,可以按恶意灌水处理,删除相应的文章,扣除2 倍基准名誉值,情节严重的禁止ID发言1-7 天。

第18条    未经原作者允许的转载文章或作品,如原作者或版权所有人向论坛管理员举报,经查证属实后可由论坛管理员删除相应转载文章或作品。

第19条    未经允许公开站内其它会员的个人资料(含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住址、学校、工作单位等),给相应会员的现实生活带来困扰的,由相应会员向管理人员投诉,查证属实后删除相应帖子并对违规ID进行警告及扣除2 倍基准名誉值,情节严重的参照第21条处理。

第20条    发布可能会妨害第三方权益的文件或信息的(如病毒代码、黑客程序等),由版主删除相应文章,扣除3 倍基准名誉值,并视情节轻重禁止ID发言1-14天,情节特别恶劣者禁止ID访问1-14天或上报论坛管理员给予更重处罚。

第21条    对本站用户进行人身攻击或明显带有恶意侮辱、变相辱骂和诽谤骚扰的,由版主删除相应文章,扣除3 倍基准名誉值,并视情节轻重禁止ID发言7-14天,情节特别恶劣者禁止ID访问1-14天或上报论坛管理员给予更重处罚。

第22条    包含明显地域攻击和歧视、有意评论或引用国内敏感事件和话题、挑起冲突恶意破坏社区公共秩序的,由版主删除相应文章,扣除3倍积分,并视情节轻重禁止ID发言14-30天,情节特别恶劣者禁止ID访问7-14天或上报论坛管理员给予更重处罚。

第23条    恶意中伤本站或发布不实言论误导会员对本站产生负面影响的,由版主删除相应文章,扣除3 倍基准名誉值,并视情节轻重禁止ID发言14-30天,情节特别恶劣者禁止ID访问7-14天或上报论坛管理员给予更重处罚。


第五章    严重违规发帖处罚标准

第24条   严禁发布违反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攻击党和国家政府、攻击国家政策、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泄漏**、破坏国家统一、鼓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及其他危害**和社会稳定内容的文章。

第25条   严禁发布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散布淫秽、色 情、赌博、暴力、恐怖或教唆犯罪的文章。

第26条   严禁发布煽动非法机会、结社、游 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文章或利用论坛组织非法民间组织并进行活动。

第27条   严禁发布含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内容。

第28条   违反第24-27条的由版主或其它管理人员删除相应文章,扣除5倍基准名誉值,视情节轻重禁止ID访问7-14天,情节恶劣者上报管理员给予更重处罚,同时备案相关信息供相关国家机关查询,并在必要情况下提交相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29条   利用技术手段攻击论坛或牟取不当得益、利用各种手段破坏论坛稳定给论坛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并产生极恶劣影响的,本论坛将采取任何手段给予打击并保留对肇事者提出法律诉讼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30条   各版版主可根据本版实际情况在不与本条例基本原则相冲突的情况下制定本版的发文奖惩标准,经论坛管理员同意后实行并在版面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31条   如用户对管理人员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新中国跳蚤市场【建议反馈】区按照相关规定提请论坛管理员复核,但严禁就同一事件情况向同一版块的其它版主提出处理要求,违者将可能给予禁止访问或其它更重的处理。

第32条   普通违规发帖一般由版主独立处理,严重违规发帖除由版主处理外,其它有相应分工的管理人员和论坛管理员也可直接处理。

第33条   对本条例和相关版规未涉及的情况,由版主或相应管理人员拟订处理意见,上报论坛管理员批准后执行,同时补充进本条例和版规。

第34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新中国跳蚤市场论坛所有。

TOP

发新话题